反人类罪的简单介绍

2023-05-21 11:23 • 阅读 450
大家好,关于反人类罪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的相关知识,文章篇幅可能较长,还望大家耐心阅读,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当今有哪些反人类的组织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朝鲜人权状况国际调查委员会17日发表朝鲜人权报告,对朝鲜提出严厉指责:“这个国家的残忍程度在

大家好,关于反人类罪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的相关知识,文章篇幅可能较长,还望大家耐心阅读,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

当今有哪些反人类的组织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朝鲜人权状况国际调查委员会17日

发表朝鲜人权报告,对朝鲜提出严厉指责:“这个国家的残忍程度在现代社会是最恶劣的,其他任何国家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报告称,朝鲜领导人利用谋杀、酷刑、奴役、性暴力、饥饿等等虐待手段巩固政权,强迫民众服从领导。委员会称将向国际刑事法院提请相关控诉,并向金正恩发去了警告信,称其有可能就其反人类罪行遭受审判。反人类罪,即危害人类罪如何定性?包括哪些内容?国际社会认定的反人类罪犯又包括谁呢?危害人类罪二战后初次适用 量刑等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英语: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 *** 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 *** ,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 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反人类罪”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对他们进行肉 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反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 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 是人类文明突破狭隘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偏见的发展成果。其量刑等同战争罪。图片来自:李大活菩萨的百度相册危害人类11宗罪:谋杀酷刑奴役灭绝危害人类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客观行为上,除该罪定义所反映的特征之外,《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列举了11项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危害人类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一系列攻击行为。所谓“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的攻击行为。就危害人类罪的实施行为而言,《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条规定:“反人类罪系指一个或任何组织或团体有系统地或大规模地煽动或进行下述行为:1.谋杀行为 所谓“谋杀”,是指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2. 灭绝行为 所谓“灭绝”,是指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3. 奴役行为 所谓“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 所谓“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

反人道罪的定义

关于国际法上反人类罪的定义,目前已有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彼此之间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尤其是,关于反人类罪与武装冲突之间是否应建立联系,学者们和各国 *** 之间争议激烈,意见难以统一.争议的焦点是,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是否已成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鉴于目前各国际法律文件关于反人类罪定义的表述的不一贯性,作者认为,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尚未成为一条确定的、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上反人类罪不应删去"战时"这一重要标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的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补充:

关于反人类罪,首要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谋杀(murder)和非人道的行为

(inhumane

acts)。谋杀和非人道的行为在国际习惯法下是反人类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法中,谋杀罪是一个非常熟悉的罪名;在国际法中,它一般是指“被告人

不顾他人的生命具有杀害或者严重伤害他人的意图而进行的杀人行为”。“非人道的行为”在许多国际法文件和国内法中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法律术语,包括对身

体造成严重损和其他严酷的“残忍待遇”(cruel

treatment)。但是,反人类罪最为独特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它必须是“广泛的(widespread)或者是有系统的(systematic)”行

为。虽然这个条件在过去通常被认为并不一定是反人类罪的构成要件,近期的发展已经表明,它已经成为了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并且,大多数学者开始认为现行的

国际法要求反人类罪必须是广泛的或有系统的。必须注意的是,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必须是“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某个行为者一个单独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

反人类罪,只要这个行为是其他更为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攻击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反,有关行为可能自身即构成攻击行为;国际法并不存在单独或者预先存在的攻击

的要求。另外,“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行为只是一个选择性的要件。该行为不一定要求既是广泛的又是有系统的。尽管“在实践中,这两个标准通常是很难分离

的,因为广泛地攻击大量的被害人通常需要依靠某种形式的计划或者组织”,但是就实在法规定而言,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在国际习惯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才

是“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没有对这些概念下定义。然而,在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大量判决中已经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一定

的界定。现在一般公认的是,“广泛性的”或者“有系统性的”必须是有相当程度的严重性和“排除孤立的或者随机的行为的可能性”。所谓“广泛

性的”,一般要求具备多种方式。这个特征是针对犯罪的规模而言的。事实上,在早期使用的是“大规模的”(large

scale)一词,而不是“广泛的”,其含义是指“该行为是直接针对大多数的受害者”。据此,前南刑庭指出,“广泛性是指受害者的数量”,并且是故意地大

规模实施犯罪行为。虽然规模通常涉及一系列的行为,但是“广泛性”一般是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事实上,一个单独的令人震惊的具备足够规模或者严重性程度的

行为也可以构成“广泛性”。就像前南刑庭指出的那样,“一系列非人道的行为或者一个单独的极其严重的非人道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广泛性意义上的犯罪”。联合国

临时国际刑庭的法理阐述表明“广泛性”并不是指地理上的范围。这在一个已经判决的反人类罪的案件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该犯罪事实上只是发生在一个小镇上。“有

系统的”是指攻击的行为具有不断持续发生的特性。一般是指执行攻击计划的“模式”(pattern)或者预谋攻击后面的计划或者政策方案。因此,一般认为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有系统的”是指“高度的协调一致性和实施 *** 上具有的计划性”。在最近的一个判决中,前南刑庭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指出任何下

列的证据都可以称为是“有系统的”:存在一个计划或者政治目的;较大规模或者不断持续的非人道行为; 使用的资源的程度,包括军事或者其他资源;在制定预谋计划中高层当局的指示等。 最后,反人类罪的行为必须针对的是平民,而不是军事目标。因此,在9月11日的袭击事件中,必须区分作为民用设施的世界贸易中心和作为军事设施的美国五角大楼。因此,从以上的分析来看,至少可以认为,9月11日对美国纽约市世界贸易中心的袭击构成了国际习惯法中的反人类罪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有哪些

您好!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都是一种单独的罪,不是一类罪。

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危害人类罪指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 *** ,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关于反人类罪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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